2024年《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全文

来源: 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4-08-09 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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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珠斗府办〔2024〕4号),自2024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7年8月28日止。如有斗门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斗门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珠斗府办〔2024〕4号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农村产权流转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第二章  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联席会议是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决策部署,定期调度重点任务,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司法等相关部门,以及根据项目性质由会议召集人临时邀请的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核实项目标的的现状及权利登记状态,并明确完成交易所需履行的本部门的程序。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复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申请;

(二)监督交易组织过程和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三)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的培训;

(四)指导和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受理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对受理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本细则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资产和交易合同录入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接受实时监管;

(四)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六)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的草拟、签订等工作,并协助交易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

前款第(一)(三)(六)项可由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委托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具体执行。

第三章  交易服务机构

第八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交易机构为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专门服务机构,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申请;

(二)负责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系统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三)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档案数据管理、分析和预警监测;

(四)开设交易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管理;

(五)协助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农村产权流转各交易主体对交易标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实行“六同一”管理模式,即同一平台建设、同一交易细则、同一交易程序、同一文书格式、同一信息发布、同一监督管理。

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易,统一使用由区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的交易管理平台软件,交易信息同时接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实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章  分级交易

第十一条 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为区、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根据属地和分级标准分别由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和进行交易监督。严禁将应整体交易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降级交易。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或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要求必须在市级交易机构交易的,应当进入市级交易机构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入区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一)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二)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生活自留地不改变现状的短期租赁项目,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本辖区内不涉及产权变更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合作开发项目的交易;

(四)区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入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一)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

(二)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不足500亩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单宗合同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生产生活自留地不改变现状的短期租赁项目;

(三)应当在区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区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指定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小额简易交易等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方式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并经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公开竞投交易可采取现场竞价、线上竞价等方式进行,但应当首选线上竞价的公开竞投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竞投交易。公开竞投交易是指竞投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开协商交易。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

第十八条 小额简易交易。小额简易交易是指对于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可简化交易程序达成的交易。

第六章  公开竞投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进入市级交易机构进行的交易,按照市级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申请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征询本组织成员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申请表》,向所属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意向应符合土地产权用途、规划、土地功能区、保护地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意见指引,考虑是否同意交易。

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竞投人资格进行审定。

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立项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立项意见,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要求编制交易方案,报交易服务机构初审。

(二)民主决策

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初审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提交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项目的交易底价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表决结果填写《交易民主表决书》。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将交易资料、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作建设项目的交易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填写《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三)交易申请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正式交易申请,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审核受理

交易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受理,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同意申请”并明确承接该宗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和交易方式;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服务机构保留《交易立项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通过审核的交易申请,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也应同时在本组织(村务公开栏)范围内公布。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给予指导、协助;竞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澄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竞投意向人的申请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对澄清内容进行核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期间或对相应交易信息进行澄清期间,项目中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后,且不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服务机构根据项目中止时所剩的公告期限日数继续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第二十一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现场竞价的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竞价交易:

(一)交易报名与竞投人资格审核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报名期限内可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投报名登记表》,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照交易公告中竞投人资格要求,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应及时告知竞投意向人;对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发放《书面确认书》。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按公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签署《保证金承诺书》。保证金在交易期间由交易服务机构集中管理,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项交易竞投。

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

(二)组织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和《交易规则》组织交易。竞投开始前,竞投人应填写《竞投会签到表》;竞投时,竞投人填写《竞投会报价表》,交易服务机构记录竞投情况;竞投后,交易服务机构按要求与竞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另行组织交易;变更交易条件的,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三)成交结果公示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合同签订

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协助合同签订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见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竞得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其他竞投参与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原路退回,跨行转账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参与人自行承担。

(五)发布成交公告

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六)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归档资料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机构每半年将交易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线上竞价的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竞价交易:

(一)交易报名与竞投人资格审核

参与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先登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或关注斗门区三资交易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交易项目竞价人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在规定报名期限内登录平台点击意向交易项目报名参与竞投,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报名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交易服务机构应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在线审核,并通过系统及时发出是否报名成功的提示。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

(二)组织交易

竞投意向人应在交易时限内登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参与线上竞价。无竞投人报名、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另行组织交易;变更交易条件的,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三)成交结果确认

交易完成后,竞得人本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确认《竞投会报价表》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无特殊原因拒绝或2个工作日内没有到交易服务机构确认《竞投会报价表》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由第二高价出价人递补为竞得人,以此类推。

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服务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合同签订

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协助合同签订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见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竞得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其他竞投参与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原路退回,跨行转账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参与人自行承担。

(五)发布成交公告

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六)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机构每半年将交易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公开竞投方式的竞得人按如下规则产生: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设定最高限价,两个以上竞投人出价为最高限价的,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以上竞得规则不符合交易项目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立项时可同时申请指定竞得规则,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后,竞得规则与交易公告一并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交易公告期限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进入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交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进入区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第一次交易公告期限根据交易底价确定:交易标的总额400万元以下的(含400万元)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400万元以上的(不含400万元)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因交易失败而再次发布交易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项目或变更信息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由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加具意见,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发布撤销项目或变更交易信息公告。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交易信息错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后应及时反馈给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属实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更正公告,并及时与已成功办理报名手续的竞投人联系,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用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竞投人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交易。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一)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不超过一年的,交易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二)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超过一年的,交易保证金为项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涉及批量发包的农用地项目,经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统一金额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前款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因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原因,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报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交易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收。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竞得人的其他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处理;竞投人未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准时到现场参加交易或违反相关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资产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方式;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及竞投人资格审查标准;

(四)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退回流程及时限;

(六)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理办法;

(七)竞得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方式、时限;

(八)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开竞投交易的立项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表决签名表;

(二)交易立项申请表;

(三)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标的物权属的证明及四至图、现状图;

(六)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合同样本。

第二十八条 公开竞投交易的交易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及竞投人资格审查标准;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交易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退回流程、退回时限;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理办法;

(八)竞得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方式、时限;

(九)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二)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十三)交易资产资源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十四)交易所产生税费的承担方;

(十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结果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第七章 公开协商交易及小额简易交易程序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采取公开协商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涉及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

(二)省、市、区重点项目及其必须配套的项目,或经区或镇政府研究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以公开协商交易方式立项:

(一)交易合同期限超过十年,且没有设定交易价格递增机制的;

(二)交易的意向参与人进入失信惩戒名单或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良行为名单的。

已提交的交易申请存在上述问题的,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应退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除第(二)款外经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立项;拒不整改的应做退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公开协商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协商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征询本组织成员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申请表》,向所属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意向应符合土地产权用途、土地规划、土地功能区、保护地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意见指引,考虑是否同意交易。

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特定意向人资格进行审定。

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立项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立项意见,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要求编制交易方案,报交易服务机构初审。

(二)民主决策

交易服务机构对公开协商交易立项预审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提交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项目的交易底价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表决结果填写《交易民主表决书》。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将交易资料、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作建设项目的交易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填写《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三)前期遴选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公开协商交易条件的特定意向人开展公开协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并经民主表决确定方案。

(四)初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开协商申请,提请初审。

(五)复审

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

(六)结果公示

交易服务机构填写《成交结果公告》,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网站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填写《成交确认书》。

(七)合同签订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特定意向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协助合同签订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见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特定意向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特定意向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特定意向人原因,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禁止其再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特定意向人报名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项目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

(八)发布成交公告

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九)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资料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开协商的交易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类型、交易方式;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特定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详细信息;(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时限;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开协商方式的交易结果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

(二)特定意向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第三十五条  对于小额农村产权项目,可简化交易程序。小额简易交易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原合同最后一个月单宗月租金2000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商铺、简易房、出租房、市场摊位等;

(二)面积2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为3年以内;

(三)面积3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不超过 10年,但年租金小于5000元;

(四)通讯基站、充电桩或变电站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出租;

(五)一年内易手出租超过三次或租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摊位;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除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外,首次通过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不得采用小额资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进入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小额简易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小额简易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征询本组织成员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申请表》,向所属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意向应符合土地产权用途、土地规划、土地功能区、保护地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意见指引,考虑是否同意交易。

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小额简易交易对象资格进行审定。

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立项的项目,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特定意向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民主表决

交易服务机构对小额简易交易立项预审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表决权限将特定意向人申请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进行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项目的交易底价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表决结果填写《交易民主表决书》。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将交易资料、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填写《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三)审核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正式交易申请,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简易交易申请进行审核。

(四)成交结果公示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

审核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特定意向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协助合同签订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合同签订进行见证或公证的,由双方依法依规办理。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在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处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特定意向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特定意向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因特定意向人原因,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小额简易交易资格。

(六)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归档资料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 交易服务机构每半年将交易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小额简易交易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如下资料报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一)按民主表决权限进行表决的情况记录表;

(二)拟签订的合同和原合同。

第八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审计监督,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设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本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存在虚假信息的;

(四)未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公告规定的交易时间,提前3日通知理事会成员、监督机构(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准时到场或通过网络见证监督。属于生产队(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该生产队的成员代表应到场见证监督。因未履行见证监督职责或未准时到场见证监督而影响交易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督机构(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有权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有初步证据证实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履约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归集交易双方信息和承诺履行信息,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用警示制度。

对符合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惩戒措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应当禁止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 在斗门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交易相对人或特定意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良行为名单:

(一)交易相对人或特定意向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在竞得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五)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同一组织或个人在一个年度内报名参与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十次(含)以上的,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不良行为的,依法依规列入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良行为名单,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监察或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 区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本区域各类农村产权流转的交易底价建议价。

第四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省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对交易服务机构评价的程序、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和标准,定期组织对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章  有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教育等处理,必要时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物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拆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串标等行为的;

(三)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控制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未按规定交易程序,擅自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的;

(十)其他影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有第四十七条中第(九)款规定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事行政村当年年度考核丧失评优资格。

第四十九条 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违反规定私自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方造成损失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主体、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机关等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区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 因历史原因,登记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的资产交易,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7年8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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