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了《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青农规〔2023〕3号),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如有青岛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青岛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农规〔2023〕3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通过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招标、询比、竞价、谈判、单一来源、多源、框架协议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青岛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做好现场鉴证、平台保障等交易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辖区内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相关交易服务工作。
第七条 青岛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机构”),负责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运营和维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
(二)制定统一的交易细则、交易流程、交易文本;
(三)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的设计、开发与应用;
(四)统一信息发布;
(五)统一交易结算;
(六)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
第八条 区(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区级农交服务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农村集体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委托受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组织签约、交易鉴证、纠纷调解、监督管理等,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
第九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组织(以下简称“镇级农交服务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承担本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农村集体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信息的收集、委托受理、组织签约、交易鉴证、纠纷调解、归档备查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村(社区)服务点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本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农村集体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定期与镇级农交服务组织对接交易数据。
未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组织的区(市),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市农交机构承担相关交易职责。
第三章 交易主体与品种
第十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按相关规定均可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四)“四荒”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五)林权。包括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闲置农村住房与其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村集体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包括: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涉及财政投入的农业项目招投标(采购)、涉农服务等。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一)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以上品种的产权流转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现行的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应当进入平台交易。鼓励和引导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竞价、谈判(合作谈判、竞争谈判)、单一来源、多源、框架协议(封闭式框架协议、开放式框架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委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填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委托市农交机构或各级农交服务组织提供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二)委托受理。受理机构(组织)根据产权类型,对委托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委托予以受理,并明确告知具体受理期限。
(三)信息公告。受理机构(组织)审核通过后,在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信息发布。
(四)意向受理。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按照公告要求网上报名、交纳保证金,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受理机构(组织)按照公告中公布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六)成交公示。受理机构(组织)将成交结果在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示。
(七)组织签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理机构(组织)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应符合项目信息公告条件。
(八)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九)交易鉴证。受理机构(组织)出具由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一制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
(十)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受理机构(组织)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委托方委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委托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五)标的物权属证明,包括标的物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证明,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说明;
(六)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坐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流转交易,还应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要件。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证明材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受让方资格须符合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告应当包含流转标的基本情况、委托方决策审批依据、交易条件、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展示时间、转让(出让)底价、是否具有优先权、其他重要相关信息等内容。
(二)信息公告由受理交易的市农交机构或区级农交服务组织在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布;镇级农交服务组织受理的交易,由所在区(市)的区级农交服务组织审核后发布。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委托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发布机构(组织)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四)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交易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公告。
第十八条 意向方应向受理交易的市农交机构或各级农交服务组织提出产权受让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意向登记表;
(二)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50亩(含)以上的,需提交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方应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意向方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农交机构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受理机构(组织)确认保证金到账后,确认意向方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方资格。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组织)应当按照信息公告中公布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并将交易结果在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双方名称、转让(出让)底价、交易价格、成交时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货币进行结算。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一开设交易专户,实行统一结算,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出让)资产、资源的,免收交易服务费;对成交方实行有偿服务,并出具合规有效的票据。
第五章 交易中止(终止)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受理交易的市农交机构或各级农交服务组织审核通过后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交易标的毁损、灭失的;
(二)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三)委托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或终止的;
(四)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五)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情形。
中止期限由受理机构(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受理机构(组织)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和恢复情形的,应当在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和意向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谋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交易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办理流转交易的市农交机构或各级农交服务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流转交易标的物所在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因交易违规违约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农交机构和区级农交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农交服务组织应当畅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渠道,不得搞区域分割和市场封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应当进入平台交易的品种,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数据备份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市)有独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逐步纳入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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