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东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印发!附政策全文

来源: 东兰县人民政府 2023-03-27 13: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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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东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东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兰政规〔2023〕1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东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东兰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东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东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东兰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东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东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东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流转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7〕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东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禁即入、合理设限、严格审查的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农民个人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机构。设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设立东兰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服务。在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行政村设流转交易信息员。

第六条 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司法、市场监管、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引导农村产权入市流转交易。

第三章 流转交易品种、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或者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也可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二)相关机构准予产权出让的有效证明;

(三)出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基本资料;

(五)出让方对所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受理业务的交易机构对流转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并对出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对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 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流转交易合同。流转交易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

第十四条 在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流转底价由出让方提出。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二)司法、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三)与产权流转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查并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流转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止或终止流转交易公告,并告知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中止情形消除后自动恢复交易。

第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适当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所辖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监管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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