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余政办发〔2021〕7号),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宁波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宁波市农村产权交易、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提高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比例,促进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定价机制
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上月被拆迁住宅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交付当月安置用房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一项目一测定”方式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进行测定并公布。
二、货币安置结算办法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可安置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最高安置面积每户不超过250平方米。
(二)货币安置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上月被拆迁住宅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乘以可安置面积,再增加18%的拆迁补偿金。
(三)在可安置面积内,可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部分可增加18%的拆迁补偿金。
(四)实行迁建安置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三、基本造价及房屋层次朝向差价率结算
(一)安置用房基本造价按钢混二等乙级结算。
(二)安置用房层次朝向差价率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3月12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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