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合法等。如果在报名截止前1个工作日内出现某些情况的,可能会中止交易;如果在交易合同订立前出现某些情形的,会被终止交易。那么,辽宁农村产权交易中止情况有哪些?出现哪些情形会终止交易?下面由农交网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辽宁农村产权交易中止情况有哪些?
根据2021年1月27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辽农综〔2021〕16号)文件可知,报名截止前1个工作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1、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2、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的。
3、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4、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5、交易机构认为需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同意的。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交易的情形。
注:中止交易情形经认定不再影响正常交易进行时,恢复交易程序;经认定致使正常交易无法进行时,应终止交易。
二、辽宁农村产权交易出现哪些情形会终止交易?
根据(辽农综〔2021〕16号)文件,交易合同订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1、交易监管机构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2、出让方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的。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其他依法应终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出现终结、中止、终止、恢复等情形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信息平台、省交易信息平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在报名截止前1个工作日内,如果出现上述6种情况,可能会中止交易;在交易合同订立前,如果出现上述4种情形,应当终止交易。希望农交网小编的本文能为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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