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成员界定办法

来源: 仪征市政府网 2019-06-18 1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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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情实际,近日,仪征市对《仪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重新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新界定是该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仪征市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模式,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原则,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办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需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等公共服务和福利权等部分或全部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保护集体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爱护集体资产、维护集体利益,以及依法缴纳税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公益性义务。

  《办法》要求,各园区、镇要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村两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可“一镇一策”或“一村一策”制定成员界定办法。成员界定办法和成员名册应通过村务公开栏、“三资”管理信息平台、“e阳光”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修改和完善,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或净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确权后,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户内共享”,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或财产继承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

附:

  关于修订《仪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仪政办发〔2019〕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仪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仪政办发[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仪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

  为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

  (一)下列对象应当界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一直在本村,且享有本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户口一直在本村,且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4、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村的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不包括带薪学习)、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不论其户口是否已迁出;

  6、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7、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在劳务输出公司的出国务工、经商人员,且符合本办法其他成员确认条件的;

  8、婚出方(包括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户口仍在本村,且享有本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相应义务的;

  9、婚入方(包括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户口已迁入本村,且迁入前是农民身份,并履行相应义务的;

  10、户口在本村的离婚人员及其子女,符合本办法其他成员确认条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丧偶、离婚后合法再婚,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以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且迁入前是农民身份,并履行相应义务的;

  11、享有本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学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本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不包括带薪学习);

  12、享有本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14年7月24日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将户口迁入城镇的人员;

  13、享有本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性农转非后既未安排工作,也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对象应当认定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人员;

  2、户口在本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3、在其他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4、自愿请求退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本办法未明确界定的其他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表决情况要记录保存,并报园区、镇农经部门备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享有以下部分或全部权利

  1、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等公共服务和福利权;

  3、具有法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建议权、表决权、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申请退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5、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2、保护集体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爱护集体资产,维护集体利益;

  3、依法缴纳税费,承担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公益性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程序和登记管理

  各园区、镇要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村两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可“一镇一策”或“一村一策”制定成员界定办法。成员界定办法和成员名册应通过村务公开栏、“三资”管理信息平台、“e阳光”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修改和完善,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通过的界定办法和成员名册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各园区、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建立健全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园区、镇为单位建立成员数据库。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或净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确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户内共享”,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或财产继承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

  五、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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