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修水县制定了相应的奖补办法,那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条件有什么?发放的奖励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条件
根据《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修府办字〔2020〕69号)文件的规定,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县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2016年1月1日以后子女死亡形成的独生子女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未完成改制且经济条件较差的国有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二、修水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1、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5、对于达到享受条件未及时申报的对象,奖励金从申报的当年开始发放,以前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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