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宅基地还能确权吗?

来源: 农交网 2021-11-30 1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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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由来已久,宅基地的制度也在历史长河中愈发完善,但是也会因为发展二出来宅基地的历时遗留问题。那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宅基地还能确权吗?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摄图网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东政办发〔2019〕46号)文件的规定,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分为三类问题来看:

1、不同时期形成的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或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同意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审批限额内面积予以认可,限额外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若干规定》(2000年8月21日东阳市十一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不含)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审批限额内面积予以认可,限额外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若干规定》(2000年8月21日东阳市十一届政府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处理后,按实际使用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1999年1月1日(含)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现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由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对限额面积内的未批部分直接补办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手续,超批准面积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70号)规定标准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建面积不予登记。

(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2、2014年3月27日(不含)前由于新农村建设、地质或自然灾害搬迁、移民安置、危旧房治理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拆迁等原因,经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边批边建占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房,虽审批日期在2014年3月27日(含)后,但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可按实际动工时间段的相应政策处理。涉及补办农房审批手续的,可按照有利于农户建房审批时点(动工时点或现时点)计算审批限额。

3、对2015年12月31日(含)前原国土部门已作出处罚决定,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房,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上述分类中的不同时期形成的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方式处理的第(2)(3)(4)项规定处理。尚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不再申请执行;已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人民法院已委托、裁定由原国土部门(土管局)或镇乡(街道)执行的,不再继续执行。

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遗留问题,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交网为上文中也为大家介绍了“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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