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那2021年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规模有多大呢?平湖市设施农业用房的建设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规模2021
根据《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21〕4号),2021年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规模规定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栽培种植、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但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3、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须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需符合专项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且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所在镇街道同步补划面积相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进行论证。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二、平湖市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1、层数
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原则上为单层建(构)筑,不得修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永久性建(构)筑物,推荐使用可移动和重复利用的彩钢板结构集装箱或板房。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多层建(构)筑需要符合相关建设和消防规定,原则上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论证通过。
2、“三统一”
即“标识统一、公示牌统一、颜色统一”。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应喷绘标识,悬挂公示牌和统一建筑外立面颜色。新建的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实行标准化管理,统一为白墙黑瓦。存量到期续用的,应在续期时结合实际条件尽量落实规范样式要求。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在两侧山墙居中上面须喷涂农用地篆体“农”字样标识,在正面外墙显著位置统一悬挂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农”字标识及公示牌样式统一。因美丽乡村等需要,建筑颜色确需调整标准色的,由所在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决定并报镇街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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