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湟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如何界定?

来源: 农交网 2021-11-23 13: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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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湟源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源政办〔2018〕70号),明确了湟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原则、程序、办法。那么,青海西宁湟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如何界定?下面是农交网小编的内容整理。

青海西宁湟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如何界定?

湟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在登记基准日(2018年3月31日),有些人员具有资格,有的人员丧失资格,有的成员需要经过村民大会表决确认是否具有资格。如有湟源县、湟中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湟源县农村产权交易湟中县农村产权交易

1、具有资格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已取得土地、草场、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基准日止健在的村民;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学生;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

(7)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2、失去资格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原成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3)同时享有两个及以上成员资格,并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

(4)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挂靠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5)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6)留在部队服役任士官10年以上的人员。

(7)已转为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类型的人员。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

(9)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表决确认资格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的,由村民大会表决确认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

(2)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僧侣、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婿。

(4)户籍已迁出或应迁未迁的离婚或丧偶后,已出嫁且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人员。

(5)户籍迁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依法随同子女。

(6)与本村村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户籍尚未迁入的人员及子女。

(7)现有的五保户。

(8)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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