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2021-11-01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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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工布江达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工布江达县、朗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工布江达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朗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工布江达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林芝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县政府为解决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预防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部分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费。

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县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因素,致使农民工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

第四条周转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以50万元的标准设立周转金。使用周转金垫付工资的农民工个人签收单(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因欠薪数额较大且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因垫付、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于劳动者生活开支的部分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严重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周转金使用程序:由欠薪单位提出申请(附拖欠农民工工资表),负责处理欠薪的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将所需周转金拨付到项目主管单位,欠薪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出具借款手续后,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发放给农民工个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见证发放过程,并向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周转金使用到期后,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追缴。欠薪单位逾期未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公安、法院、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八条周转金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欠薪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全额或部分无法收回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填写核销审批表,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项目主管单位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中,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人社、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政府垫付周转金后未按规定偿还的,纳入劳动保障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职责,积极实施部门联动,妥善处置因欠薪导致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联合惩戒,不断完善治理欠薪机制和打击力度,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欠薪行为。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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