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9号),下面由农交网小编为各位介绍一下广西省养老保险新规定吧!
一、广西省养老保险新规定
根据桂人社发〔2021〕39号文件内容:
1.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统一调整为55周岁。
2.在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
3.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二、仅凭身份证可参加养老保险
2021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6号):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广西户籍、是否在广西居住,均可凭身份证(不再需要提供户籍或居住证)在本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限定)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如果重复参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广西省养老保险新规定”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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