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 泰顺县民政局   2021-09-06 16:41:11
757次

泰民〔202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泰顺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批复》(泰政发〔2018〕79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我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根据2020年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2415元计算,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32415元×50%÷12=1350.62元,按1351元确定,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1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对应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在原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关于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民〔2020〕61号)。

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统计局

2021年7月12日

>>如有泰顺县、乐清市、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泰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上一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将机收减损作为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工作常抓不懈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甘孜乡城县7个常年湖面面积1km2以下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示
乡村振兴大潮催生的创业好项目!本地还剩1个名额,手慢无>>>>
banner
你可能感兴趣
一键获取 产权交易定制服务
申请试用
咨询了解
其他
填写产权交易定制需求,免费获取产权交易解决方案
精选农村产权交易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
农交网 解决方案 农商入驻 美丽新乡村 致富项目 地信网
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是土流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农村产权交易合作解决方案提供商 湘ICP备14003170号 ©版权所有土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