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政办〔2020〕2号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9-03 09: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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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区政府各部门:

《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2月15日

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现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9.《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1.《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22.《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23.《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禁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城市建成区。

2.河流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辖区洹河、羑河、汤河、金线河、新庄河河道两岸50米内。

3.水库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贾吕寨水库、东头水库、赵荒水库、韩林涧水库、杨邑水库、龙宫水库周边50米内。

4.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姬家山产业园区500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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