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21〕8号 关于建立地方(县级)储备粮的通知

来源: 内黄县人民政府 2021-09-03 09: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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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保持必要储备规模,是扛牢粮食安全责任的重要措施,对地方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本着“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的原则,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县建立县级储备粮(小麦)23000吨。

县级储备粮由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粮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储备粮费用年度预算,收购验收后按季度办理费用拨付手续,每年收购保管轮换费用按100元/吨的标准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据实拨付,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粮食和储备中心负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亏损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弥补。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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