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5-19 11: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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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我区现行的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全省最低标准,因此决定对其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三个等级,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一类地区9.5万元/亩、二类地区7.5万元/亩、三类地区7.0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一类地区5.7万元/亩、二类地区4.5万元/亩、三类地区4.2万元/亩(详见附件1)。同时为充分维护农民利益,明确限定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二、加强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的相关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抓紧梳理过渡性的征地项目情况,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矛盾与问题,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在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且在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发布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舟普政办〔2019〕7号 )涉及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及示意图

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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