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商都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8日
商都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安全住房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及时限要求
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梯次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牧区房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2020年10月底-2021年6月底)。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含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按照农村牧区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审批手续、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情况等,建立农村牧区房屋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须使用APP自带照相功能拍摄并上传房屋正面照片)。
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农民个人自行组织出资建设或委托建筑工匠、施工队伍建造的房屋(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是指用于餐饮服务、民宿宾馆、批发零售、医疗卫生、休闲娱乐、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等的农村自建房);农村非自建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出资建造的房屋,用于行政办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养老服务、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住宿宾馆、休闲娱乐、宗教场所、农贸市场、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
1.重点排查(2020年10月底一2020年12月底)。对农村牧区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屋、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房屋和涉及公共服务的房屋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
2.全面排查(2020年10月底—2021年6月底)。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农村牧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二)重点整治(2020年10月底—2021年6月底)。各乡镇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牧区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屋、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房屋和涉及公共服务的房屋为重点同步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危险房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农村牧区集体房屋,要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2.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牧区自建房屋进行整治,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对所使用(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整治。
3.建立台账。及时建立县、乡、村三级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2020年10月底—2023年底)。各乡镇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农村牧区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制定整治计划,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商都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商都县委统战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要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同时负责具体落实排查整治任务,充分发挥村“两委”和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作用,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将应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牧区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共享排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
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牧区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牧区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牧区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力争到2023年底,逐步建立常态化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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