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审批程序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铁岭县人民政府 2021-04-14 10: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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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铁岭县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审批程序实施意见(试行)》(铁县政办发〔2020〕12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铁岭县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审批程序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积极推进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畜禽舍及运动场、饲料配制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消洗转运、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分拣包装、冷藏存储、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不得纳入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类别。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畜禽废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检疫环保处置等场所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各类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养殖生猪可以使用宜林地,养殖企业(户)向县林业局申报备案,备案有效期最长五年。使用宜林地以外其他林地养殖生猪的,允许使用III、IV级保护林地,审批权限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县林业局实施,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备案规模以上的牛、羊、驴、鸡等畜禽养殖的可参照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政策执行,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铁岭县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审批程序

(一)生产经营者申报。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与农村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并提供村委会及所在地村民代表同意养殖证明材料,农村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须征求乡镇政府同意;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须取得工商营业登记(乡镇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二)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要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备案前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征求用地和项目相关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三)评估领导小组初审。乡镇政府备案前向县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党委同意养殖意见及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后,评估小组对养殖场选址现场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意见提交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备案。

(四)资格审查。乡镇政府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养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承诺书,形成领导小组评估意见书;持评估意见书办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五)综合验收。申请单位建场后申请综合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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