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暂行办法(2020年)

来源: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1-04-13 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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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兴隆台区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暂行办法》(兴政发〔2020〕25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兴隆台区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城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盘活国有农场居民点闲置住房,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释放国有农场的土地优势,鼓励工商资本参与权振兴,提高乡村建设水平,落实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工作,根据《盘锦市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盘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本次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以兴隆台区胡家村为试点区域。该区域内有土地及房屋审批手续的民点住房用地或无土地及房屋审批手续但经农场确认其权属的居民点住房用地,均可参与流转。

试点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流转办理程序

(一)资格确认

已有相关审批手续的,可直接进行交易流转,由买方至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有偿使用。

无相关审批手续的,经农场确认其权属后,可进行交易流转,由买方至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有偿使用。

(二)土地有偿使用

自然资源分局根据确认的土地权属面积办理土地有偿使用,申请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与自然资源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根据胡家村区位条件,参照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为每亩20万元。

办理要件:

1.有偿使用申请书;

2.转让协议;

3.双方身份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土地产权证明材料;

5.无房屋及土地产权证明材料的,须提供农场确权证明材料。材料中须附地块勘测定界图,四至范围及面积说明。

(三)翻扩建审批

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进行翻扩建的,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分局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批。

依据村庄规划,每户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大于400平方米,每户建筑标准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450平方米,建筑物基底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

(四)竣工验收

翻建、扩建完成后,申请人提供竣工平面图,由分场、农场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农场申请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进行现场联合验收。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规划指标进行核验,区住建局对房屋质量进行核验,会审后出具竣工验收合格单。

(五)不动产登记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要件:

1.双方身份证明;

2.转让协议;

3.土地出让合同;

4.出让金收据,完税证明;

5.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6.竣工验收材料、现状宗地及建筑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不涉及翻扩建的现状土地流转无需办理翻扩建审批和竣工验收,经确权、有偿使用后,直接按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相关说明

1.本办法仅适用于参与流转的居民点住房用地,不包含农场内部职工之间的流转。

2.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的权属确认工作由分场、农场负责。其中分场负责接收申请、资格审查,并组织公示和四邻指界签字,农场负责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农场确认,符合确权条件的,由农场出具审核意见统一并将相关审核资料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办理土地有偿使用。

3.办理有偿使用的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其地类应该为存量建设用地,其他地类不予受理。

4.农场职工住房用地流转后,不再享受国有农场职工住房用地资格权。

5.严禁以流转形式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分场、农场要切实履行各级责任,综合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超标准建设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置。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政府研究确定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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