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和《博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博望区土地储备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实施范围:2019年度市本级博望区土地储备地块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征收红线图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时间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储备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在土储安置房(小高层安置房)。
非住宅(商业、办公、生产、仓储)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
被征收人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对无有效证照房屋,但在博望区2012年航拍图上有图斑,且房屋和土地产权归属明晰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该类房屋是否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对未违反规定的房屋,按航拍图确定的房屋实测面积予以补偿。
对2012年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或已覆盖区域但房屋现状与图斑明显不符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该类房屋是否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对未违反规定的房屋,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对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通报城管部门予以查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和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面积补助两部分组成。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一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为两部以上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12%的建筑面积。
住宅被征收人在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20㎡安置面积,增购价格按照政府优惠价计算,本次征收政府优惠价为0-5平方米1600元/㎡,5-20平方米2080元/㎡,如因户型原因自然超20平方米,按2600元/㎡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计算
①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等同面积部分不收取差价;
②超过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部分,0-5平方米1600元/㎡,5-20平方米2080元/㎡,如因户型原因自然超20平方米,按2600元/㎡价格结算。
(2)装潢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搬家费:按1000元/次计补两次。
(4)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居住,30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超过30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月.㎡计算,临时过渡费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之日后3个月止。
(5)奖励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并且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付。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2、选择货币化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①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
②(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政府优惠价1600元/㎡)×5㎡+(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政府优惠价2080元/㎡)×15㎡;
③装潢补偿费:参照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关规定计算;
④搬家费按1000元/次计补一次;
⑤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算6个月,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2)奖励费:参照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关规定计算。
3、同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的,20㎡政府优惠价和装潢补偿费、奖励费只能在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中享受一次,搬家费按1000元/次计补两次,临时过渡费按应安置面积中货币化补偿部分和产权调换部分分别计算。
4、其他
(1)确定的居住困难且无其他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含),按40平方米计算;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45平方米计算;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经区民政部门核定且公示无异议的,按确定的应安置面积对应最低户型安置房后,安置房款由项目用地单位兜底结算。
(3)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危重病、残疾、贫困、高龄等情形的,根据《博望区关于征迁工作中对生活困难群体帮扶救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费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2)装潢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其他补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生产、经营、办公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化补偿,过渡期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前3年月平均效益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征收生产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拆迁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10%-15%给予补偿;
②征收商业经营、独立办公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拆迁商业经营、独立办公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3%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搬迁安装费:征收非住宅,设施设备属破坏性拆除的以评估价给予补偿;非破坏性设施设备搬迁费按评估价的15%给予补偿。
2、奖励费: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依据鼓励提前搬迁的原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搬迁奖励。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六、征收实施步骤及组织形式
(一)马鞍山市博望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委托博望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被征收人不自行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随机选定。
(三)超过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政策公开,按规定程序公示。
七、相关事项
(一)本《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予;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或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与安置费用的行为。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产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关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做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方案》规定的奖励。
八、本《方案》由马鞍山市博望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24日
马鞍山市博望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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