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大家不管办什么事情都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办理,这样效率高同时还能更加精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起来关于林权纠纷问题各地区相关规定都挺完善的,接下来小编就来和大家分享福建省林权纠纷处理办法的介绍,同时还请大家将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也一并了解了吧!
一、福建省林权纠纷处理办法
参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可知: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2、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3、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但土地改革时期争议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未发放土地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林木林地权属。
4、没有上述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决定;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与凭证;
(四)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五)土地改革时期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5、当事人分别提出前款列举的不同材料的,以最后生效的材料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同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之间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6、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效权属凭证,又无第三方提出权属主张的,林权争议调处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在林木林地所在地进行权属主张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满无人提出有效权属凭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委托管理者,并依法制定收益处置办法。
二、 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林木林地有利害关系的;
2、调处对象、调处请求明确的;
3、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的。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了福建省林权纠纷处理办法的介绍,而且还知道了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应符合的条件,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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