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0日,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松溪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规〔2023〕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如有松溪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松溪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松溪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松溪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建设方案的批复》(闽农政改函〔2022〕94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指定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为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机构”)。
第四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章 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省级建信息平台、县级建交易市场的方式,因地制宜、分步推进。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第七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交易机构使用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开展本县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九条 交易机构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经纪机构,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条 鼓励交易机构提升服务水平、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等服务。
(九)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第十二条 可根据标的物类别选择采取协议出让、竞价、拍卖、招标、综合评议、比选、招商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监管审核。由出让方履行内部决策手续,就需审核的农村产权流转事项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审核,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出申请。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三)交易机构审核。由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形式性审核。
(四)发布交易公告。由交易机构将交易公告在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交易机构官方网站发布,并由出让方或各村(居)指定信息员在出让方所在地信息公开栏(官网)等渠道同步发布交易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原则上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报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七)组织交易。由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公告、交易规则要求组织资格审核和交易。涉及设置资格条件且需出让方或行为批准单位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则交易机构应及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告知出让方或行为批准单位,出让方或行为批准单位在收到交易机构的登记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机构与出让方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八)竞价结果公示。由交易机构将竞价结果在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交易机构官方网站发布,并由出让方或各村(居)指定信息员在出让方信息公开栏(官网)等渠道同步发布,发布渠道不得少于3种。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自然日。
(九)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在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十)交易资金结算。产权交易款项包括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原则上由交易机构开设独立账户进行产权交易款项的结算。涉及租赁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可进行场外结算。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交易机构应在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根据相关约定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出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四)标的物权属证明,包括标的物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证明,存在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五)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坐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流转交易,还应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要件。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证明材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受让方资格须符合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七)标的挂牌价及作价依据;
(八)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以上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系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或签字并加盖指模。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
(四)满足交易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其他为满足交易和合同订立需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以上材料系原件的需提交原件、系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或签字并加盖指模。
第四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交易机构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方、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持续完善交易业务制度建设,严格遵循中央及地方各项监管政策和规定。防范金融风险,不得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加强交易保证金等资金管理。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及预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审批、备案的,应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流转交易。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中央、省、市、县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章的前提下,鼓励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标的挂牌价可以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以民主程序确定。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挂牌价。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合同签订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交易机构、出让方提出异议或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的。交易机构、出让方、监督部门视情况,可以暂停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提出暂停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暂停的。
提出上述交易暂停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交易暂停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机构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可以终结交易:
(一)暂停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暂停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暂停、终结情形的,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交易机构官方网站等平台原渠道发布公告。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文体旅游局、金融办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松溪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推动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文体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监管审核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集体产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请求流转交易标的物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因交易违规违约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规定冲突部分,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松溪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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