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4号),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有三明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三明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规〔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试行)
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业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市、县、乡(镇)、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不断拓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努力打造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产品营销等为一体的区域性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服务平台。
二、明确交易品种范围
全面组织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分级分类有序实施
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须进入市级及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
(二)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底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四荒”等使用权。“四荒”及村集体机动农用地的流转交易转让底价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以村集体出资为主、标的额达30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和涉农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
对于上述标的额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由县(市、区)依规自行组织实施。
四、以点带面逐步覆盖
结合我市实际,依托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三元区、沙县区作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县(区),组织试点县(区)达到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公开交易,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指导地方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先试先行。通过试点形成的有效经验做法,适时由点及面逐步向全市推开,尽快实现市域全覆盖。
五、严格落实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做到“应进必进”,推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场交易,进行公示公告,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促进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三)强化工作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汇报,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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