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新版土地征收政策你知道吗?

来源: 农交网 2020-04-30 1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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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农业的发展得到提高,关于土地的政策就一定得落实到位,而国家在对土地管理政策也在不断的改进当中,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情况。

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不管是新版的《土地管理法》还是旧的,都明确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前提进行的相应征收。在新版的《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下情形之一,确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跟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保护文物、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的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等一些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确保被征收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1、征收过程中,有许多地方给予村民的补偿极低,这使得村民暗自吃苦,为了在根本上将被征收村民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解决,国家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的第48条中就有明确规定,应该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进行征收土地,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应该依法及时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给被征收土地者、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跟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三、先补偿后搬迁

国家为了能够尽可能的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居住权以及合法财产权,在新《土地管理法》的第48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对农村农民住宅的征收,村民的意愿要得到充分的尊重,采取对宅基地的建房进行重新安排、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进行相应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确保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我们都知道每一次的政策改动都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以上的相关内容落好农业方面也会得到很大变化,以上我们就了解了四川省土地管理法落实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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