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1年)!

来源: 和田县人民政府 2022-01-27 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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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告》(和县政办函〔2020〕22号)。如有和田县、洛浦县、策勒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和田县农村产权交易洛浦县农村产权交易策勒县农村产权交易。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规定执行。

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关于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告

和县政办函〔202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0号)和《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函〔2020〕4号)要求,我县开展了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目前,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通过自治区评审并下达批复,具体事宜如下:

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区片综合地价是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70%。

二、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经公布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系数进行调节。其中,林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9倍;草地(不含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3倍;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认真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

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规定执行。

后期我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依法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已出台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附件:和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和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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