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西宁市城中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城中政发〔2019〕44号)。如有西宁城中区、湟源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西宁城中区农村产权交易、湟源县农村产权交易。文件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分配顺序、分配比例、分配流程。
西宁市城中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城中政发〔2019〕44号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西宁市城中区印发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量化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以下简“股份”)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配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股份是参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分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分红的主要依据。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保障其成员享受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办法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收益分配办法要明确收益分配的内容和标准,并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确定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完成分配。
(四)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收入和
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核算成员年度收益,真实完整地登记到成员个人账户。
三、顺序比例
(一)分配顺序。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共服务,包括转增资本及公益设施建设等;
3.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支出;
4.各村按照实际情况存在利润的情况下,按照成员股份进行分红。
(二)分配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收益分配的比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章程确定,原则上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总额不超过当年可分配盈余的10%。
对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给予一定报酬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
四、基本流程
(一)方案制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方案拟定后,一要张榜公开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二要印发给成员代表;三要抄送涉农镇(办)征求意见。
(二)方案审议。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经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成员确认后,报涉农镇(办)审核。
(三)方案公示。收益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涉农镇(办)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分配登记。将收益分配情况登记到成员个人账户。
同时,将提取的公积金量化到每个成员,据实记录到成员个人账户。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要做好产权登记,对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并记录到成员个人账户。
五、监督管理
监事会应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内部审计。严格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项开支均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方便成员监督。
各涉农镇(办)管理部门要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平台管理,严格落实日常审计和定期专项审计制度,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专款专用,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要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权能改革和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确保集体成员应有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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