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8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拉孜县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拉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孜县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民生工程以及重大专项整治项目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申请需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需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当主动拆除地上的临时设施,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使用期满一个月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出租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条 临时用地需合理选址。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收临时用地的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申请撤销《临时用地批准表》。
第七条 除县城规划区外,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城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拉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本规定审批拉孜县临时用地。
第九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2.临时用地申请表(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十条 申请县城规划区外及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
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并由土地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对申请得临时用地环境影响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4.部门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时用地的土地现状、土地用途、选址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研究后予以审批。涉及林地、草地、或水域的,还应经县农牧、水利审核;
5.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临时用地批复;
6.与村委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
土地申请人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报县国土资源局;
2.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对申请得临时用地环境影响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部门审查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时用地的土地现状、土地用途、选址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县住建局对规划选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研究后予以审批。涉及林地、草地、或水域的,还应经县农牧、水利审核;
4.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临时用地批复;
5.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除耕地外)的,经批准后应缴纳土地恢复保证金,土地恢复保证金缴纳标准为5000元/亩;临时用地涉及使用耕地的,经批准后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000元/亩。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临时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外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用,参照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用,由土地使用人与村集体或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确定,土地补偿费用归村集体或土地权利人所有。
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根据临时用地土地用途,以基准地价年均值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用上缴至县财政。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恢复”的原则。临时用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恢复。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恢复保证金或土地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恢复土地、复垦耕地,或者恢复的土地、复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土地恢复保证金或土地复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恢复或耕地复垦义务。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外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须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全程管理,严格用途管制。
对临时用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土地使用者拒不履行土地恢复或土地复垦义务等情形,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履职情况与年度考评挂钩,若出现临时用地违法用地卫片图斑或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督发现违法临时用地的,将酌情扣减考评分数。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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