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解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解放区人民政府 2021-09-03 16: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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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解放区人民政府印发《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解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解政〔2020〕4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豫牧〔2017〕18号)的通知要求,对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进行调整,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解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

三、编制过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豫牧〔2017〕18号)的通知要求,对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进行调整,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解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并向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征求对《方案》的建议和意见。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工作。

五、主要内容

1、划定禁养区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工作要求

(1)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

(2)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解放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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