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洛宁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

来源: 洛宁县人民政府 2021-08-17 1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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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栖息繁殖规律,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区域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及其他一切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为禁猎期。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所有枪支、电猫、粘网、弹弓、拍笼、弓箭(弩)、钢丝套、铁夹子、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违反本通告的相应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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