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杞县规划区内2020年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杞县人民政府 2021-07-28 14: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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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城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杞县规划区内2020年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7日

杞县规划区内2020年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杞县规划区内2020年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2020年县城规划区内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对于合法的房屋和构筑物给予补偿,违章、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见附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有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此规定的补偿基准价评估确定。对被征收人的其他附着物按此标准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每户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500元,货币补偿或一次安置到位的补助一次,周转过渡的补助两次(被征收房屋为空房且不需要搬家的不予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支付。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和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自行周转过渡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户每年实际经营净利润一次性支付两倍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0年以前公布的附属物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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