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五通桥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 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1-07-14 1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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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五通桥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通桥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入驻企业用地成本,促进工业项目落地,加强对企业用地行为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通桥区辖区内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工业用地,竞得人投资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先租后让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依法履行土地租(让)后监管职责。

区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经济合作局、区自然资源局、五通桥生态环保局、区应急局、基地管委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项目履约考核办法。

基地管委会负责提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计划,牵头落实项目履约考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先租后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供地计划。基地管委会根据招商协议、企业申请等用地需求,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开展准入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供地计划。

(二)报批出让方案。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供地计划,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挂牌方案,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三)依法实施出让。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挂牌方案,组织实施出让工作。地块成交后,挂牌竞买保证金转为租赁期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四)签订租赁合同。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列入项目建设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建设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内容。

(五)签订出让合同。租赁期届满前,竞得人向基地管委会提出项目租转让履约考核申请。考核达标后,竞得人与区自然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总面积应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其中公开挂牌和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面积按基地管委会会审后提出的供地计划确定,出让合同签订的出让面积应按照区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实际用地面积确定。

第七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总年限含租赁年限和出让年限。

租赁年限为入驻项目测算的建设期、考核期和租赁续期时间的总和。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若竞得人提出续期的,经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可顺延租赁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

出让年限为50年。

第八条 工业用地挂牌租赁期(入驻项目测算的建设期和考核期的总和)内每亩租金,按所在土地等级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和先租后让总年限折算后执行,即:每亩租金=租赁年限×(基准地价÷50),并采取固定单价形式在出让方案中载明;经批准的续期内租金,按正常月租金标准每3个月递增10%收取。

挂牌租赁期内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竞买保证金中一次性扣缴,经批准的续期内租金由区自然资源局在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一次性扣缴。

第九条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每亩挂牌出让起始价按所在土地等级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成交单价×实际出让面积。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时,租赁期内基准地价若有调整,成交价应做相应修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剩余租赁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出让价款。

第十条 竞得人因实际建设、考核期缩短,可以申请提前将用地由租赁转为出让。

第十一条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行业类别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不得转租、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土地租赁期间的用地手续以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和租金缴款凭证为准,出让后的用地手续以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为准。

第十三条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租赁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6个月内仍无法持续投资,经区经济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考核部门认定无法继续履约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约定终止合同。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租赁期届满后,企业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区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租赁使用权,要求企业限期拆除所有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企业逾期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区政府有权强制拆除,所产生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招商协议、租赁合同、出让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凡企业在土地使用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将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使用约定有调整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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