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青羊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青羊区人民政府 2021-06-03 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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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筹城乡工作局印发了《青羊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5]26号)精神,要求各地贯彻执行。我们结合青羊实际,在征求相关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方便申请人办理。

二、《办法》对现代农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有利于落实农业经营业主的财产权益,解决农村产权边界不清以及农村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加速都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的作用

《办法》明确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依法登记并颁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可凭证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也可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

四、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由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制要求。

五、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的范围

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登记范围包括:一是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如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二是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六、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二是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除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向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办理了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备案;三是农业生产设施具备一定规模和价值;四是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剩余年限5年及以上。

七、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了农业生产设施确权初始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第一步,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第二步,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报请区统筹局审核。第三步,区统筹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第四步,经公告无异议的,区统筹局向申请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青羊区人民政府网站2015年10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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