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7号),进一步完了重庆市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那2011年重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2021年重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2、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单独建设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3、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有审批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地块不得改变原工业用地用途。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二、2021年重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规则
1、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探索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由出租人依法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
三、2021年重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1、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2、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商品房项目用地扣除已办理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已抵押楼幢对应土地外,项目宗地剩余土地可整体抵押。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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