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额济纳旗草牧场承包确权新增共有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旗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查修改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4日
额济纳旗草牧场承包确权新增共有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目前农牧区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实际,为确保我旗有序保护利用草场资源,保持牧区人口稳定,促进农牧区繁荣发展,维护边疆稳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牧场承包确权新增共有人是指原未纳入承包方共有人范围内的承包人的子女、孙子女,但不包括直系子女及孙子女的配偶。
第三条草牧场承包方现有共有人中出现最低年龄高于57周岁的情形时,经原共有人共同申请可新增共有人一名。
第四条纳入新增共有人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额济纳旗本地户籍;
(三)非在编国家公职人员及国企工作人员。
第五条承包方有两个或多个符合新增共有人条件的直系子女、孙子女时,只能由家庭内部协商确定新增一名共有人。
第六条纳入新增共有人必须经原共有人共同向所在嘎查提出申请、嘎查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等程序确认,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七条联户承包和未完成草牧场确权的家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新增共有人享有与承包人同等的草牧场经营权利,
但不享受现行承包方共有人范围内的承包人所享有的相关草原补贴补助,后续有新政策出台,新增共有人可享受新政策待遇。第九条新增共有人应以从事畜牧业生产为主,接受苏木镇和嘎查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新增共有人有以下行为,嘎查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有权取消其共有人资格:
(一)具有劳动力,长期不从事畜牧业经营的;
(二)不履行草场管理保护义务,掠夺式经营,造成草场退化、遭受破坏的;
(三)不执行国家、地方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政策及其他政策法规的;
(四)不服从苏木镇和嘎查管理的;
(五)将草牧场对外经营承包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额济纳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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