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阿尔山市渔业资源养护,保障渔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市2021年禁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限、禁渔区的划定
阿尔山市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为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种类
在阿尔山市境内能自然繁殖的各种野生水生动物;哲罗鱼和细鳞鱼为常年禁捕鱼类。
三、禁渔管理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科研、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的,必须经盟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渔政监管
市农牧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担起监督执法职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大力配合,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对违法捕捞和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482-7151812。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26日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如有阿尔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阿尔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2024年10月14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4〕18号)发布,目标任务是按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渠道共用”的原则,统一整合分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涉农村牧区领域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个中心(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两级主体(市和旗县区)、三个规范(运营主体、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四方受益(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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