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各嘎查村、广大农牧民:
为切实加强林地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将2021年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禁垦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一)凡划定为禁牧区的林地和草原,全年不得放牧;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每20亩养1只羊,并从2021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实行季节性休牧。广大农牧民要提前谋划,扎实做好休牧期间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休牧期间所有放牧牲畜必须进行圈养,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
(二)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三)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四)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目无法纪、屡禁不止的农牧民,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报旗农牧局核准后,扣发或停发其部分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二、关于禁垦工作
(一)非法开垦林地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开垦草原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一是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落实
(一)各苏木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林地草原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禁牧休牧、禁垦、草畜平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执法巡查、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制止和依法查处偷牧、超载放牧和非法开垦草原林地等违法行为。
(二)嘎查村要积极配合苏木镇做好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禁垦政策的宣传,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非法开垦林地草原、偷牧、超载放牧等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有破坏林地草原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报告。对知情不报、包庇隐瞒的,按失职、渎职问责。
(三)广大农牧民要自觉执行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禁垦政策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把林业生态补偿和草原生态补奖资金真正用在保护生态上,确保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禁垦工作顺利进行。
禁牧休牧和禁垦监督举报电话
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6638158锡尼镇:6622703伊和乌素苏木:6831115巴拉贡镇:68511666851391呼和木独镇:6861005
吉日嘎朗图镇:6871071独贵塔拉镇:6898006塔然高勒管委会:6911001
特此通告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如有杭锦旗、五原县、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锦旗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系统
2024年10月14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4〕18号)发布,目标任务是按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渠道共用”的原则,统一整合分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涉农村牧区领域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个中心(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两级主体(市和旗县区)、三个规范(运营主体、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四方受益(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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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伊政办发〔2023〕79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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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金霍洛旗农村牧区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可以直接向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或镇交易服务站申请,进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交易双方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那么,2024伊金霍洛旗农村产权交易条件有哪些?应提交哪些材料?下面是农交网小编的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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