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勃湾区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0号)发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勃湾区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10号
千里山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春季为3月15日至5月15日;秋季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包括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勃湾境内部分、全区城区园林绿地、龙游湾湿地公园、甘德尔山生态文明区、机场快速路防护林、110国道海勃湾段防护林、乌海市殡仪服务处、乌海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内蒙古西口风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汉森苗圃、蒙根花农业休闲园、金沙湾生态旅游区、乌海市金田农业公司、乌海市新时针农业公司、乌海市云飞农业公司、乌海市岱山林牧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景裕园农业科技公司、乌海市田野农业科技公司。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杂草、野炊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因特殊情况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海勃湾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禁四级以上风力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配备合格的扑火队员和充足的扑火机具等物资。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积存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区农牧水务局、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加大对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海勃湾公安分局、海勃湾交警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物流、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过往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运输车辆驾驶员为防火责任人,因过往车辆故障或司乘人员违规所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追究该车驾驶员责任。
六、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控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19或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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